只要限制不能兑换现金、不能交易,抽卡就不是赌博了吗?

我花钱买了一个具有偶然性的商品,如果这个商品打开后的结果会让我有得有失(比我花的钱的价值高或者低),这在原理上就足以构成“赌博”的组成要件。

编辑或闪2016年09月26日 14时56分

之前触乐写过一条关于《日本官方终于发声:要求抽卡必须明确掉率和上限金额》的新闻,在这篇报道中,我们谈到了最近日本官方(也即日本内阁消费者委员会)在它的例行会议上给出的一份报告

这份报告非常详细,除了上述新闻中谈到的“要求明确掉率和上限金额”之外,还专门有一个环节探讨了“今后可能会出现的问题”,其中就主要叙述了关于“电子游戏抽卡机制”是否有可能适用“赌博罪”等问题。

就现阶段来说,手游等电子游戏中的有偿抽卡行为并不能算作“赌博”的范畴,这主要是因为“游戏中的卡牌或者道具、角色并不能反向兑换成现金”,这符合我们一贯以来的认知,而此前我们也探讨过这个话题。同样有“赌博罪”的我国,也是按照这个基准,并以此为红线之一。

该游戏代币是否可以反向兑换,在大部分游戏中,玩家都可以用人民币购买游戏代币,但如果某款游戏运营商公开允许玩家反向将游戏代币兑换为人民币,即会被判定为赌博游戏。

那么,话题又回来了,虽然说现行法律的情况之下,上述内容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,但是就长远来看,我们真的可以安于“是否可以反向兑换现金”这一个看起来是应急的标准吗?

对此,国际博彩研究所所长、博彩产业的研究者木曽崇在他的个人推特上发表了自己的看法。按照木曽看法,上述“是否可以兑换现金”的依据,也就是说“将手游中抽到的卡片作为财产来看待”这个基础是不全面的。

木曽崇的论述
木曽崇的论述

木曽认为,抽卡是否是赌博的问题并不在于这些抽到的卡牌是否有价值、是否可以交换,而是这些卡牌和道具作为财产而产生的“得失”问题上。简单来说,我花钱买了一个具有偶然性的商品,如果这个商品打开后的结果会让我有得有失(比我花的钱的价值高或者低),这在原理上就足以构成“赌博”的组成要件;而如果说一个偶然的商品的价值和我付出的代价价值相当、甚至要超过我的付出,并且不会带来财产的损失,这种偶然性就不属于赌博。

也就是说,手游中的抽卡和实际的扭蛋(两者在日文中是同一个词)是不同的,而这种不同就表现在“得失”的问题上。实际上在日本流行的实物扭蛋机制就是这样:你付出了一定的金钱,就一定能够中奖,这些奖品可能并不是你想要的,但就价值来说,它和你付出的金钱不相上下;日本过年时常会出现的“福袋”这种贩卖方式也是如此,为了清仓,商家会将一些产品和其他产品密封在一个看不见的袋子中贩卖,但是这些商品合起来的价值是超过原本的价格的。

实体扭蛋机
实体扭蛋机
过年时常见的福袋摆放
过年时常见的福袋摆放

“仅仅通过谈游戏中的卡牌有偶然性和财产上的价值是不够的,官方还需要看到这其中有赌博的重要构成要件,也就是会给购买者造成财产上的损失的可能性”。木曽最后谈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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kongyu@chuapp.com

200斤的死肥宅,长得超好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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